電子郵件信箱
ne51459@ntbk.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6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1樓總收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廠商檢附之證明文件投標時應
在有效期內,請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或室內裝修
業登記書,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並應一併檢附承攬工程手冊。
(二)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綜合營造業、
土木包工業或室內裝修業公會會員證(投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
(三)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或設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
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
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
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
https://gcis.nat.gov.tw),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規
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
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 再作為
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四) 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
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
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如係採線上繳稅
者,得以該等交易紀錄明細表或查詢繳納紀錄資料,作為繳納營業稅收
據(證明)。
2.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
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
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繳驗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
業務項目須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二、領標方式:
(一)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至領
標地點以不記名方式領取。
(二)郵遞領取:附貼足8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自行考量郵
遞時程)領取,並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自強路辦公室整修工程』
招標文件。
(三)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
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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