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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得於109年6月30日前,於契約價金總額20%以內增購之,增購項目之單價,依原契約單價核算,履約條件同原契約條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6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70,000元/7,500元/85,0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1樓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五)廠商具有維修及維護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 作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觀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繳驗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投標廠商須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原廠或在台分公司或代理商所出具投標廠商具有所投標項次之原廠影印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之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二擇一:
1.填具影印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證明書(詳附表1)
2.出具其他可證明具有影印機耗材換裝技術能力之證明文件(正本)。
(五)投標廠商須具有維修及維護能力:
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具有或承諾得標後於決標次日起20個日曆天內,於高雄地區設立影印機維修站之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二擇一:
1.廠商投標時尚未設立影印機維修站者應填具承諾書(詳附表2)。
2.廠商投標時已設立影印機維修站者應填具特約維修站資料表(詳附表3)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本項未勾選者,表示非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貳、廠商領標:
(一)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
(二)領標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秘書室事務管理股。
(三)領標方式:
1.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至領標地點以不記名方式領取。
2.郵遞領取:附貼足7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自行考量郵遞時程)領取,並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108年影印機耗材及定期維護採購案」招標文件。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五)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
參、押標金金額:第一項新臺幣70,000元整、第二項新臺幣7,500元整、第三項為新臺幣85,000元整,投標廠商所檢附之押標金之金額,與投標之項次不符或不足時,押標金即為不合格。
押標金有效期: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
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一)繳納處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出納管理股(除現金外,廠商得將押標金附於外標封內遞送)。
(二)金融機構帳號:
1.金融機構名稱:中央銀行國庫局(代號0000022)
2.戶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3.帳號:24172702123000
4.備註:請於匯款時註明標案之案號或案名
申請押標金退還方式:未得標廠商所繳押標金於開標結束後由廠商憑身分證明文件及投標人或廠商負責人印章,填具「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加註如「領回押標金」字樣、並記錄領回者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電話後無息發還,如以現金繳納或匯款方式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押標金收據或匯款收執聯,本機關依廠商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以匯款方式退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