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81484@landbank.com.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投標須知下載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5樓總務處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348,5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土銀總務處押標金收款專戶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5樓總務處設備科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保固後維護5年止(詳招標文件規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財物類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招標文件規定
是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完成與本案類似(於銀行業完成Cisco Nexus 7000及9000系列整合介接)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使用單位上線運作證明」或「契約影本及驗收證明」文件。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在臺灣北、中部地區(註1)應設有維護工程部門或服務所,並以書面述明工程部門或服務所名稱、地址、電話、人員配置等,或書面承諾於得標後2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之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完成與本案類似(於銀行業完成Cisco Nexus 7000及9000系列整合介接)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使用單位上線運作證明」或「契約影本及驗收證明」文件。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在臺灣北、中部地區(註1)應設有維護工程部門或服務所,並以書面述明工程部門或服務所名稱、地址、電話、人員配置等,或書面承諾於得標後2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之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完成與本案類似(於銀行業完成Cisco Nexus 7000及9000系列整合介接)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使用單位上線運作證明」或「契約影本及驗收證明」文件。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在臺灣北、中部地區(註1)應設有維護工程部門或服務所,並以書面述明工程部門或服務所名稱、地址、電話、人員配置等,或書面承諾於得標後2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之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電子領標方式購領,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1.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以大陸地區標的供應。
2.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之機關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檢舉受理單位:本行政風處檢舉信箱: 臺北北門郵局第1541號信箱,檢舉電話:02-2371-4572,傳真:02-2331-0902。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行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行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6.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7.本案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
8.未列事項詳招標文件及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註1:本規格稱臺灣北部地區係指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桃園市、新竹縣及宜蘭縣;臺灣中部地區係指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