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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5樓總務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5樓總務處設備科
履約期限
民國113年2月24日前,完成資通安全通識教育訓練影音教材(3小時)之交付,並提出經本行資訊安全處簽認之確認完成書(詳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納稅(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曾完成與本案類似(具備金融機構資訊安全合規審視經歷,包含但不限於國內金融機構之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導入或 SWIFT CSP 第三方評估等)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證明」文件。
5.(1)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如ISO 27001或其他類似之認證),並提供於本專案執行期間持續有效之認證證明文件。(2)須名列SWIFT Directory of cyber security service providers內,並提供標示可對臺灣提供相關服務之證明文件。
6.上述書面資料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第4及5點書面資料如屬國外使用單位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載明使用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聯絡人等),應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7.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本案類似(具備金融機構資訊安全合規審視經歷,包含但不限於國內金融機構之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導入或 SWIFT CSP 第三方評估等)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如ISO 27001或其他類似之認證),並提供於本專案執行期間持續有效之認證證明文件。
2.須名列SWIFT Directory of cyber security service providers內,並提供標示可對臺灣提供相關服務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以大陸地區標的供應。
2.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之機關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檢舉受理單位:本行政風處地址: 臺北北門郵局第1541號信箱,檢舉電話:02-2371-4572,傳真:02-2331-0902。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行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足 日者以日計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行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
6.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7.本案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
8.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9.郵遞方式領標:需附投標書表費2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及貼足限掛郵資100元之大型回郵信封,書明函索標案名稱及案號,回郵信封應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郵寄臺北市懷寧街53號5樓土地銀行總務處設備科收,郵遞領標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行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10.未列事項詳招標文件及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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