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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6樓產權管理部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土銀產權管理部押標金收款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6樓本行產權管理部營繕科
履約期限
3年(115年9月1日起至118年8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甲級電器承裝業及自來水管承裝業,得標後可覓得經本行認可之空調工程廠商為協力廠商;或空調工程廠商,得標後可覓得經本行認可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及自來水管承裝業者為協力廠商。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行產權管理部營繕科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本行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必要時得公告於本行總務室公佈欄,未於釋疑法定期限內提出疑義者,本行得不予受理。
2.本行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714572,傳真:(02)23310902,檢舉地址:台北市館前路46號。
3.餘詳投標須知及契約文件。
4. 為提升採購效率,倘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時,第二次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縮短等標期限及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續行招標如以原招標文件辦理招標,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項及「機關辦理採購之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第3項辦理,公告期間及廠商家數同第2次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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