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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期限屆滿時,本行得視業務需要及得標廠商履約情形,與得標廠商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1年,但以1次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達督促廠商積極履約之效果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5樓總務處勞安科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與本案類似(輔導國內金融機構通過ISO 14064-1溫室氣體盤查驗證)之經驗,並提供「承作合約及通過驗證」或「承作合約及驗收證明」佐證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之機關名稱:同招標機關。
2.廠商對招標文件肉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行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本行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必要時得公告之,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疑義者,本行不予受理。
4.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5.本案以決標日為簽約成立日。
6.未列事項詳招標文件及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7.請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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