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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詳規格及特別條款(決標日起7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應附具招標標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商業登記抄本)。(※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勿將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文件投標。)
2.最近一期納稅(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在臺灣雙北地區應設有維護工程部門或服務所,並以書面述明工程部門或服務所名稱、地址、電話。
5.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之機關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
2.檢舉受理單位:本行政風處地址: 臺北市郵政1541號信箱,
檢舉電話:02-2371-4572,
傳真:02-2331-0902。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行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4.本行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必要時得公告之,未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疑義者,本行不予受理。
5.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6.本案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
7.未列事項詳招標文件及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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