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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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開標地點
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押標金額度
全區者押標金為新臺幣40萬元,投報北區或中區或南區者押標金為新臺幣20萬元,投報東區者押標金為新臺幣3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涵蓋適用機關眾多,避免影響機關預算執行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電子領標(臺灣銀行採購部自104年起不再販售紙本標單)。
(二)招標文件領取地點: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領標作業)。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電子招標文件費用150元,另請依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繳交電子領標費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一)郵遞投標或非於投標截止日當日遞送投標文件: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7樓)
(二)投標廠商派遣專人於投標截止日 至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開標服務中心(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三)以郵遞方式投標者,投標廠商應自行預估郵遞時間,逾投標截止 期限寄達者不予接受。投標廠商派遣專人投標者,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
(四)其餘投標相關規定詳招標文件。
【其它內容】:
(一)洽辦機關:本案係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各機關、學校等辦理招標,囿於系統設計,僅以上述機關代表。
(二)電子領標:(1)廠商應採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頁:https://web.pcc.gov.tw/(2)採電子化領標之廠商,應繳交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系統使用費(3)政府電子採購網因故暫停服務時,俟系統恢復後,再行下載同案招標文件,惟應自行掌握投標截止時間。
(三)履約地點:包括臺灣本島及外島,囿於系統設計,僅以上述地點代表。
(四)履約期限:接到訂購機關之訂單後次工作日起算14個日曆天內(外島地區為20日曆天內),餘詳招標文件。
(五)本案採分項單價複數決標。各項次之得標廠商家數上限詳投標須知。
(六)本案所列採購金額、預算金額係預估,僅供參考。
(七)為合理評估採購價格,本案另公告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本案各項價格資料並檢附詢價報價單供使用,惟不得作為正式投標報價用。【本案詢價報價單電子檔廠商得自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或於臺灣銀行網站(網址:https://www.bot.com.tw)「首頁上列快速連結選項點選→政策性業務→代辦採購業務→公告事項→招標資訊、開標作業、決標作業」直接下載。】
【註】投標廠商請注意:本案為LP5-115009廢標項次重標案件,茲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本案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仍以原案號LP5-115009辦理公告,惟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為LP5-115009-1。投標廠商應重新領取本次(115年6月24日)公告之招標文件參加投標,並以招標文件所載之招標案號LP5-115009-1繳納押標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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