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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督促得標廠商如期履約,並確保本行權益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案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應於投標文件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營業稅繳稅證明。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之工作站(或電腦)安全檢核平台或管理系統類似之承做能力,並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投標廠商具有開發設計、維修、維護、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等)。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3.投標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之工作站(或電腦)安全檢核平台或管理系統(各完成專案項目合計須含括開發應用系統以代理程式控管架構、可攜式儲存媒體寫入權限控管、漏洞修補狀態資訊管理、開發線上簽核作業、電腦組態管理)類似之承做能力,並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等)。
2.投標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及配置充足資通安全專業人員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證據顯示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另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等相關事務,有關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及所提供及使用之品牌產品等相關限制,詳「規格書」第肆、四、(六)1條規定。
5.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或其最終受益人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稱「本行」) 利害關係人,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6.【其他】: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7.【履約期限】:本案分成二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
(1)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並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
(2)系統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系統分析設計,並交付「系統外部設計說明書」與「系統細部設計說明書」。
(3)系統開發測試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一階段「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應用軟體開發,並交付「系統測試報告書」及程式,以提供本行測試。
(4)系統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交貨通知書發文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應用軟體之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並完成專業服務。
第二階段維護服務:維護服務契約期間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1年,廠商須於維護服務契約屆滿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本行。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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