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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使得標廠商重視本案各項作業需求,並保障臺灣銀行權益及履約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營業且依法納稅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具有開發設計、維護、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本案所提供之應用軟體、開發設計使用之程式語言,以及本案版本升級所使用之作業系統及SQL資料庫,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
(2)投標廠商須提供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3)投標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以及須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對本案所提供之應用軟體、開發設計使用之程式語言,以及本案版本升級所使用之作業系統及SQL資料庫,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
(2)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 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 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及須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提供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部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惟不得為中國大陸(含港澳地區)原產地及品牌產品。
5.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或其最終受益人為本行利害關係人,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6.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8.【履約期限】:
本案分成二階段履約
第一階段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
(1)需求分析階段: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應完成第一階段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之需求訪談及電子表單設計,「需求訪談紀錄」需經雙方訪談人簽名,並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符合需求訪談內容之「功能需求說明書」。
(2)系統分析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一階段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之「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符合第一階段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之系統分析設計,並交付「系統外部設計說明書」與「系統細部設計說明書」。
(3)系統開發測試階段:廠商應於本行確認第一階段「功能需求說明書」符合日之次日起8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應用軟體及專業服務開發,並交付「系統測試報告書」及程式(包含程式原始碼),以提供本行測試。
(4)系統上線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一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4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應用軟體交貨安裝、測試及正式環境順利運轉並完成專業服務,且應交付「資料庫移轉驗證報告書」與「平行運轉驗證報告書」,以及「使用者操作手冊」、「系統管理維護手冊」及「資訊系統備援啟動(回復)程序」等文件。
第二階段:維護服務
自簽約日之次日起,分三期,每期之履約期限如下:
(1)第一期:簽約日次日起至本行通知第一階段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個月止。
(2)第二期:於第一期迄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止。
(3)第三期:於第二期迄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止。
(4)各期履約事宜之完成期限:詳規格書第肆、三、(四)條規定。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註】
本案已製妥第114-048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投標截止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上午10時00分及開標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其它條款維持不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