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F5-114020 已決標公告

114年度防彈頭盔及背心式防彈衣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5/01/0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中保防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180,000
原始預算
$ 6,18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7 - 武器, 彈藥及其零件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開標一科 余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97662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聯絡人 開標一科 余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97662
傳真號碼 (02)23822010
電子郵件信箱 bot232@mail.bot.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7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1/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1/12 10:00
開標時間 115/01/12 10:1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採購部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因履約期限複雜,請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具有防彈頭盔、防彈衣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如為防彈頭盔、防彈衣製造廠以外之國內供應廠商,應檢附原製造廠出具之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文件。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前述原製造廠出具之證明文件。廠商若未能於上述時間內提交該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防彈頭盔、防彈衣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防彈頭盔、防彈衣製造廠以外之國內供應廠商,應檢附原製造廠出具之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文件。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前述原製造廠出具之證明文件。廠商若未能於上述時間內提交該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其他: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0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財物之來源地區及品牌】: 本案防彈頭盔、背心式防彈衣及防彈纖維布之來源地區:世界各國,惟不得為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之原產地及品牌產品,得標廠商應於驗收時出具切結書。 5.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6.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或其最終受益人為臺灣銀行利害關係人,須俟臺灣銀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臺灣銀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8.【履約期限】: (1)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20日內(建議書所報履約期限較短者,從其約定)一次交貨至廠商自行安排之寄存地點,並書面通知臺灣銀行辦理第一階段驗收事宜,分批交貨不予接受,有關寄存之費用及風險由廠商自行負擔。 (2)廠商須於第一階段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45日內,以書面將防彈測試報告及(影片或相片)等資料交付臺灣銀行。 (3)廠商須負責於第二階段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按「臺灣銀行114年各營業單位防彈頭盔及背心式防彈衣數量分配表」運送至臺灣銀行指定地點並完成簽收。 9.【交貨地點】:詳本案「臺灣銀行114年各營業單位防彈頭盔及背心式防彈衣數量分配表」之指定地點。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第1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114-046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改投標截止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招標文件規定維持不變。) 【第2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114-059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改投標截止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招標文件規定維持不變。) 【第3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改規格書內容,已繕妥第114-089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 【第4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114-095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改投標截止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招標文件規定維持不變。) 【第5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改規格書內容,已繕妥第114-132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 【第6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改規格書附件2文件部分內容,已繕妥第114-140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截止投標日期、開標時間、其餘規範及條款維持不變)。 【第7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114-146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改投標截止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招標文件規定維持不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開標一科 余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97662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
聯絡人
開標一科 余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97662
傳真號碼
(02)23822010
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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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7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1/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1/12 10:00
開標時間
115/01/12 10:1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採購部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因履約期限複雜,請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具有防彈頭盔、防彈衣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如為防彈頭盔、防彈衣製造廠以外之國內供應廠商,應檢附原製造廠出具之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文件。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前述原製造廠出具之證明文件。廠商若未能於上述時間內提交該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防彈頭盔、防彈衣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如為防彈頭盔、防彈衣製造廠以外之國內供應廠商,應檢附原製造廠出具之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文件。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前述原製造廠出具之證明文件。廠商若未能於上述時間內提交該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其他: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05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財物之來源地區及品牌】: 本案防彈頭盔、背心式防彈衣及防彈纖維布之來源地區:世界各國,惟不得為中國大陸(含香港及澳門)之原產地及品牌產品,得標廠商應於驗收時出具切結書。 5.廠商不得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繳交本案押標金、保證金,違反者不予受理。 6.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或其最終受益人為臺灣銀行利害關係人,須俟臺灣銀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押標金由臺灣銀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1)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2)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8.【履約期限】: (1)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20日內(建議書所報履約期限較短者,從其約定)一次交貨至廠商自行安排之寄存地點,並書面通知臺灣銀行辦理第一階段驗收事宜,分批交貨不予接受,有關寄存之費用及風險由廠商自行負擔。 (2)廠商須於第一階段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45日內,以書面將防彈測試報告及(影片或相片)等資料交付臺灣銀行。 (3)廠商須負責於第二階段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按「臺灣銀行114年各營業單位防彈頭盔及背心式防彈衣數量分配表」運送至臺灣銀行指定地點並完成簽收。 9.【交貨地點】:詳本案「臺灣銀行114年各營業單位防彈頭盔及背心式防彈衣數量分配表」之指定地點。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第1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114-046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改投標截止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招標文件規定維持不變。) 【第2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114-059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改投標截止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招標文件規定維持不變。) 【第3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改規格書內容,已繕妥第114-089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 【第4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114-095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改投標截止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招標文件規定維持不變。) 【第5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改規格書內容,已繕妥第114-132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 【第6次修正公告】:本案因修改規格書附件2文件部分內容,已繕妥第114-140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截止投標日期、開標時間、其餘規範及條款維持不變)。 【第7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114-146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改投標截止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招標文件規定維持不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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