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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應依規定於投標文件內檢附資格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
4.營業稅繳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
6.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7.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證明文件。
8.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文件。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臺灣銀行採購部有證據顯示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
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
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
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
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洽辦機關】:本案係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洽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理招標。
5.【投標廠商及履約標的來源地區】:
(1)本案屬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適用之採購,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可參與投標(中國大陸廠商除外)。
(2)下列履約標的之來源地區及廠牌之限制:
a.履約標的:「射頻器材及設備」及「資通訊及監控設備」(詳細項目詳投標須知特別條款第四、(二)1.條規定。
b.來源地區:投標廠商供應上述第5.a.條履約標的之原產地不允許為大陸地區。
c.廠牌:投標廠商供應上述第5.a.條履約標的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之廠牌產品。
(1)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886-02-23565307、傳真886-02-23976874,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3樓。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7.【履約期限】:
(1)第一階段之履約期限:自決標日之次日起算30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建置工作及交貨。
(2)第二階段之履約期限:自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通知日之次日起算30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建置工作及交貨。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註】:修正採購監辦為「依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已訂定授權條件,由機關自行辦理」
【第1次修正公告】:本案因流標,已繕妥第114-025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改截止投標日期及開標時間,其餘規範及條款維持不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