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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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
3.1.1.20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營業、依法納稅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上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有證據顯示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上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有證據顯示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其他: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1090100528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一、(十三)情形。
(3)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財物原產地】:限國內製造之產品或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製造之產品。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為非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者,視同非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5.【屬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適用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非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6.【洽辦機關】:本案係臺銀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代洽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辦理招標。
7.【履約期限】:交貨期限自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通知日次日起230個日曆天內完成全案交貨(含車測安檢、申領牌照、行車執照及車輛交貨至指定地點之時間)。
(1)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6717、傳真(02)2397-6874,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3樓。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本案預算/採購金額說明如下:
第1項巡邏車(含警示燈及警報器)預算/採購金額單價新臺幣2,000,000元,巡邏車(含警示燈及警報器)預算/採購金額總價新臺幣68,000,000元。
第2項偵防車(含警報器)預算/採購金額單價新臺幣900,000元,偵防車(含警報器)預算/採購金額總價新臺幣10,800,000元。
全案預算/採購金額新臺幣78,800,000元。
【投標廠商請注意】
本案為GF4-112120廢標後重標案件,茲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故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原案號GF4-112120 辦理公告,惟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為GF4-112120-1。投標廠商應重新購買本次(112年12月28日)公告之招標文件參加投標,並以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GF4-112120-1繳納押標金。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