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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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
01012145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二、本案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投標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
三、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依法納稅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廠商具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6)投標廠商提供廠商代表人截止投標日之前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外國人應提出該國籍政府核發之類似文件,並經公證或認證。但申請入國簽證時,已備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者除外),其證明內容應記載無犯罪紀錄。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提供廠商代表人截止投標日之前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外國人應提出該國籍政府核發之類似文件,並經公證或認證。但申請入國簽證時,已備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者除外),其證明內容應記載無犯罪紀錄。
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1090100528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一、(十三)情形。
(3).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該會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該會下載網址https://www.ndc.gov.tw/cp.aspx?n=32A75A78342B669D。
4.【投標廠商及財物來源地區】:
(1)本案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惟外國廠商(不含大陸地區廠商)之在臺分公司可參與投標。
(2)財物來源地區:投標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但除招標規範第三條「採購設備項目」第5項「筆記型電腦」得為中國大陸原產地外,其餘項次均不得報列中國大陸原產地產品。
(3)本案採購設備均不得報列中國大陸品牌產品。
5.【洽辦機關】:本案係臺銀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代洽辦機關: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招標。
6.【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7)336-8333轉3239、傳真:(07)331-5313,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7.【履約期限】:
(1)立約商應於簽約日起18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交貨,交貨時需一併免費提供ATP (Acceptance Test Plan)測試計畫書。該測試計畫書經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確認後依下列(2)實施測試。
(2)立約商須依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通知負責將本案乙地之採購項目轉送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指定地點,所需費用由立約商負擔。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通知日之次日起20日內完成全案設備裝機測試及整體性能測試(測試時程至少5日),並依ATP測試計畫書逐項測試且提交合格之完整ATP測試報告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投標廠商請注意】111年5月20日公告之招標文件中含未用印之0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第1頁電子檔,爰刪除該電子檔後重新上傳招標文件。已下載招標文件之廠商,請以經本部用印之0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第1頁為準。
【註】本案已製妥第111-086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投標截止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下午3時00分及開標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下午3時10分,其它條款維持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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