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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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
01012145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依法納稅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或投標廠商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28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一、(十三)情形】
4.【投標廠商及財物來源地區】:
投標廠商及財物來源地區: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惟外國廠商(不含大陸地區廠商)之在臺分公司可參與投標。投標廠商所供應財物原產地得為外國者,惟不得報列中國大陸原產地及品牌產品。
5.【洽辦機關】:本案係臺銀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代洽辦機關: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招標。
6.【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7.【履約期限】:
(1).立約商應自簽約日起120個日曆天內完成全案之交貨及安裝。
(2).立約商應自簽約日起180個日曆天內完成實機整體運作測試,並提送招標規範第六條規定之報驗文件向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申請報驗,如未檢附報驗文件或報驗文件漏附,將視同尚未完成履約。
【註】本案已製妥第110-108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投標截止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下午3時00分及開標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下午3時10分,其它條款維持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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