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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標案名稱
107年度政府進口米-中粒或短粒糙米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預算金額不公開理由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
適用原因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以預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另有載明者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廠商資格摘要
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GF4-107025資格審查合格並列入「107年度政府進口米一般採購中粒或短粒糙米供應廠商名單」之廠商。
附加說明
【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電話:23497615)
【上網領標網址】: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依據我國通報世界貿易組織(WTO)關稅減讓表前註規定,政府進口米配額採國家配額方式分配,本案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報明其所供應稻米之生產國家及供應廠商,並限為同一國家。該稻米生產國必須為WTO會員,以及其他我國於雙邊協定中同意適用我政府米進口配額之國家,至於中國大陸生產之稻米以經濟部公告之輸入規定為準。另每一投標廠商供應之稻米,以WTO同一會員國(地區)生產者為限,否則亦不予接受。
【洽辦機關】:本案係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洽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理招標。(註:政府採購法第40條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檢舉及受理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地址:臺北市南海路37號。
【其他】:
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履約地點】:1.中華民國農會(中壢辦事處大崙)倉庫。2.桃園市桃園區農會倉庫。3.新竹縣北埔鄉農會倉庫。4.臺南市新營區農會倉庫。5.備用倉庫:臺南市隆田政府倉庫。
【履約期限】:立約商應於108年5月31日(含)前,將稻米全數運抵農糧署指定之交貨倉庫。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注意】:
本案為GF4-107166-2(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招標公告案號為:GF4-107166)廢標後重標案件,茲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故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原案號GF4-107166辦理公告,惟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為GF4-107166-3。投標廠商應重新購買本次(108年1月9日)公告之招標文件參加投標,並以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GF4-107166-3繳納押標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7年度政府進口米-中粒或短粒糙米(開放地區)
單位
公噸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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