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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警政署保留於決標後2年內依照契約單價及契約條款增購不超過契約數量100%之權利。本案如有增購,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均按契約數量比例增加。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標單發售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或郵購售價:招標文件工本費900元(含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中文本),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臺灣銀行採購部另備有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英文本售價200元,若有需要,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須為國內、外(中國大陸除外)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2)投標廠商具有製造或供應防彈盾牌之能力。
(3)投標廠商具有所報防彈盾牌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能力。
(4)投標廠商倘有違法或違約行為並經內政部警政署/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投標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案之採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二、投標廠商應依據下列規定檢附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具有防彈盾牌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如為防彈盾牌製造廠商以外之國內外供應廠商,應檢附原製造廠商出具之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如為國內製造廠商,應另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如為國外原製造廠商或國外供應廠商,則應檢附承諾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將指定一家國內授權廠商為其辦理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事宜之保證書。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有防彈盾牌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如為防彈盾牌製造廠商以外之國內外供應廠商,應檢附原製造廠商出具之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如為國外原製造廠商或國外供應廠商,則應檢附承諾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將指定一家國內授權廠商為其辦理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事宜之保證書。
其他: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管理科(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001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
(1)電子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2)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
1130100044號函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二、(五)情形。
(3) 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
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
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
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防彈盾牌成品、防彈纖維紗及防彈纖維布之來源地區】:世界各國,中國大陸除外。
5.【洽辦機關】:本案係臺銀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洽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招標。
6.【交貨期限及批次】:
(1)防彈盾牌應自決標之次日起150個日曆天內1次交貨至立約商自行安排之寄存地點並檢送招標文件規定之文件向警政署申請報驗。分批交貨不接受。有關寄存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商自行負擔。
(2)立約商須負責於防彈盾牌經警政署第2階段驗收合格後,經警政署發文通知日之次日起15個日曆天內免費將經驗收合格之防彈盾牌,按警政署分配之單位及數量送交各指定使用單位完成點收。
(1)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886-2-2356-5307、傳真886-2-2397-6874,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3樓。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886-2-2349-7661,傳真:886-2-2382-2010。
(3)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886-2-2349-7661,傳真:886-2-2382-2010。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投標廠商請注意】
本案為GF3-114042廢標後重標案件,茲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故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原案號GF3-114042 辦理公告,惟書面及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為GF3-114042-1。投標廠商應重新購買本次(114年6月13日)公告之招標文件參加投標,並以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GF3-114042-1繳納押標金。
***招標文件修正***
【註】本案已製妥第1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序號114-057修正書備領,僅修正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其他招標文件規定內容維持不變。
***招標文件修正***
【註】本案已製妥第2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序號114-070修正書備領。(1.修改招標文件部分頁次內容。2.展延本案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 3.其他規範與條款維持不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