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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工本費650元(含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中文本),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臺灣銀行採購部另備有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英文本售價200元,若有需要,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限複雜,請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為國內、外(中國大陸除外)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並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具備製造或供應能力證明:投標廠商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財物之製造或供應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以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書寫,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其中文或英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財物之製造或供應能力,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1)電子領標廠商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14日工程企字1090100528號令修正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一、(十三)情形。
(2)依「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ODF-CNS-15251)實施計畫」,招標文件應以開放文件格式(ODF)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原則。為避免不同軟體開啟檔案致格式錯亂之情形, 請下載ODF文件應用工具(NDC ODF Application Tools)處理本案電子檔案,下載網址http://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4.【財物來源地區】:世界各國,中國大陸除外。
5.【締結之條約或協定適用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非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廠商可參與投標(中國大陸除外)。
6.【洽辦機關】:本案係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洽辦機關: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辦理招標。
7.【履約期限】:
(1)本案125萬顆子彈採1批製造及查驗,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20個日曆天內由製造廠完成製造並由立約商通知獨立公證公司完成查驗。
(2)子彈經獨立公證公司辦理查驗抽取樣品送指定檢測機構辦理子彈檢測總結果及送海巡署查驗文件(原廠製造證明文件)均合格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立約商分2批交貨(第1批50萬顆;第2批75萬顆)。
(3)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發出各批交貨通知日之次日起60個日曆天內將封存之子彈交貨至海巡署指定地點由海巡署保管。
8.【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海洋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電話:886-7-338-2118,傳真:886-7-338-2906,地址:806614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886-2-2349-7673,傳真:886-2-2382-2010。
(3)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886-2-2349-7673,傳真886-2-2382-2010。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投標廠商請注意】
本案為GF3-112130-3(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招標公告案號為:GF3-112130)廢標後重標案件,茲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故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原案號GF3-112130辦理公告,惟書面及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為GF3-112130-4。投標廠商應重新購買本次(113年6月17日)公告之招標文件參加投標,並以招標文件所載招標案號GF3-112130-4繳納押標金。
【註】本案因修改招標文件部分內容,已製妥第113-066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改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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