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bot232@mail.bot.com.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警政署保留於決標時或決標後1年內依照契約單價及契約條款增減契約數量50%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或郵購售價:招標文件工本費750元(含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中文本),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臺灣銀行採購部另備有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英文本售價200元,若有需有需要,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押標金額度
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整(或等值之外幣)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
1.投標廠商須為國內、外(中國大陸除外)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廠商。
2.投標廠商具有製造或供應防彈裝備之能力。
3.投標廠商具有所報防彈裝備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之能力。
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營業稅納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具有防彈裝備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如為防彈裝備製造廠商以外之國內外供應廠商,應檢附原製造廠商出具之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如為國內製造廠商,應另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7.投標廠商如為國外原製造廠商或國外供應廠商,則應檢附承諾於得標後將指定一家國內授權廠商為其辦理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事宜之保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4.來源地區:國際標,中國大陸除外。
5.【洽辦機關】:本案係臺銀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代洽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招標
6.【履約期限】:國內標交貨期限:本案防彈盾牌應自決標之翌日起135個日曆天內1次交運至立約商自行安排之寄存地點。國外標裝運期限:收到信用狀之翌日起125個日曆天內1次裝運。分批裝運不接受。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7.【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886-02-23565307、傳真886-02-23976874,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3樓。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3).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餘請詳招標文件。
【註】本案已製妥第107-025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投標截止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上午10時00分及開標時間修正為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上午10時10分,其它條款維持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