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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標單發售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或郵購售價:招標文件工本費500元(含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中文本),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臺灣銀行採購部另備有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英文本售價200元,若有需有需要,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押標金額度
本案需繳納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950萬元整(或等值之外幣)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44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訂定。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營業、依法納稅且具有下列第4點規定實績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規格標」內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供審查: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營業稅繳稅證明。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實績證明文件:投標商須提供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製造或銷售鈔券全自動裁切包封機之契約證明,其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98,500,000元(或等值之外幣)之實績,並含採購機關(構)出具鈔券全自動裁切包封機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該採購機關(構)應出具之證明文件由供應商或製造廠出具者不予接受)。上述實績證明文件須經公證或認證。
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7樓)
2.【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3樓)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4.【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適用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非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廠商可參與投標。
5.來源地區:世界各地,中國大陸除外。
6.大陸地區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7.【洽辦機關】:本案係臺銀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代洽辦機關:中央印製廠辦理招標。
8.【履約期限】:
(1)立約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5個月內將本案設備交運至中央印製廠指定之地點,並完成安裝、測試及人員教育訓練。
(2)分批交貨可接受,但不可超過5批。
9【其他】檢舉受理單位:
(1)新北市調查處之檢舉電話為: 886-02-29628888、檢舉信箱為: 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
(2)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61,傳真:(02)2382-2010。
本案因流標,已製妥第106-044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僅修改開標及截止投標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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