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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台灣電力公司保留於契約期限屆滿前,按原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於契約總價10%範圍內增購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5號3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或郵購售價:招標文件工本費3,000元(含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中文本),以現金付款。郵購者另加郵費1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臺灣銀行採購部另備有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英文本售價200元,若有需要,郵購者另加郵費100 元。)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採購部2樓開標室(10044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5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現場投標: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100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3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採購部已另訂「代辦採購契約條款」,該契約條款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契約範本制定。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營業、依法納稅且具有製造或承做能力,應於「規格標」內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營業稅繳稅證明、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投標廠商具有製造或承做能力之證明。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現場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投標服務中心(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3樓)
【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採購部管理科(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7樓)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非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財物原產地】:國內製造之產品或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製造之產品。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廠商所供應產品之原產地為非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者,視同非政府採購協定會員國廠商。
【洽辦機關】:本案係臺銀採購部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代洽辦機關:台灣電力公司辦理招標。
【檢舉受理單位】: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地址:臺北市福州街15號。
【其他】:
受理疑義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招標決標階段受理異議之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電話:(02)2349-7673,傳真:(02)2382-2010。
【履約期限】:
(一)財物交貨/裝運期限:
1.國內標之交貨期限:於決標日起240天內以1批交貨至台灣電力公司指定地點(台灣電力公司松樹倉庫,地址: 33544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476號)。分批交貨不接受。
2.國外標之裝運期限:於決標日起240天內以1批裝運。分批裝運不接受。
(二)安裝工作期限:
1.第一期工作及共同項目:台電公司通知函指定開工日之日起119個日曆天內完工。施工內容包含東林~蘆洲161kV海線#1~#14、#15~#19、#23~蘆洲P/S及林口~東林161kV山線#43~#41更換導線。
2.第二期工作及共同項目:台電公司通知函指定開工日之日起119個日曆天內完工,施工內容包含東林~蘆洲161kV山線#1~#14、#15~#19、#23~蘆洲P/S及林口~東林161V海線#43~#41更換導線。
3.第三期工作:台電公司通知函指定開工日之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
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註】本案因修改招標文件第A22、A47、A52、A53頁,已製妥第106-039號招標文件修正書備領,原訂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分別展延至106年11月20日下午3時0分及3時10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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