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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履約期限
(一) 本案所需完成之履約事項及完成期限如下,廠商應依下列規定各時程履約:
1. 本案自簽約日起契約執行期間為1年,分為4期,每期應完成交貨日期如下。倘若於契約執行期間內,本規格書第參條約定之工時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契約執行期間得經雙方確認延長,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1) 第1期:於簽約日起3個月內,廠商需彙整本期內已完成交貨、安裝及經本行測試及上線順利運轉之需求單相關文件。
(2) 第2期:於第1期迄日之次日起算3個月止,廠商需彙整本期內已完成交貨、安裝及經本行測試及上線順利運轉之需求單相關文件。
(3) 第3期:於第2期迄日之次日起算3個月止,廠商需彙整本期內已完成交貨、安裝及經本行測試及上線順利運轉之需求單相關文件。
(4) 第4期:於第3期迄日之次日起算3個月止,廠商需彙整本期內已完成交貨、安裝及經本行測試及上線順利運轉之需求單相關文件。
2. 廠商每期需提供已完成之「系統維護需求單」、「需求單工時預估確認清單」及「系統維護需求單測試結果報告」,以憑辦理計價付款作業。
3. 第4期之需求單若非廠商因素必須延期上線、驗收,本行可推延該期時程3個月。
4. 廠商依本規格書第貳、三、(一)至(三)條所提供之各項設計及檢核作業、系統功能修改、功能新增及相關作業,均應以本行提出並經雙方確認之需求單辦理。
5. 廠商得配合完成全案最多2,400工時,並在本案現行系統架構及雙方同意之時程內完成開發及上線順利運轉。如本行提出之需求所需工時超過前述上限,雙方應另行議定。
6. 廠商於接獲本行提出(包含電話或Email通知)系統修改需求時,須在接獲通知日起3日內洽本行進行討論需求,並於需求討論完成後5日內將內容做成需求單提交本行確認工時及完成處理日。惟如需求單有退回廠商修正並重新提交之情形,則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將扣除本行審閱需求單之期間。需求單確認後,本行可依業務規劃提出延後完成處理日期之需求,通知方式得採Email或會議紀錄。最終完成處理日期應由雙方確認,且該延長期間不計違約金。
7. 每張需求單應於雙方確認之期限內完成上線,並經本行人員及直屬主管簽章確認完成後作為計價請款及驗收之依據,供每期驗收時使用。
註1:每張需求單的時數內含專案管理、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程式設計、系統測試、品質管理、製作系統文件、作業諮詢、訓練輔導、資料調整、程式換版程序…等人力。
註2:於每期計價請款時,交付已完成且經本行人員及直屬主管簽名確認之「系統維護需求單」及「需求單工時預估確認清單」正本,並彙整清單做為「系統維護需求單測試結果報告」。
8. 若提出之需求單評估無法在本案契約執行期間終止日前完工,經本行同意後,則該需求單不予執行且本行將不支付任何費用。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詳附加說明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詳附加說明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投標廠商資格
一、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 投標廠商具有安裝、開發設計、維護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開發或設計本案應用軟體(包含資料庫)功能所使用之程式語言,其技術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開發設計及維護服務之專業能力。
(二) 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及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三、 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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