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3-115-B105 招標中 (剩 5 天)

115年傳票目錄簿等5項精裝本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115/06/12 截止日:115/06/22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607,9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6/22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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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4 - 附帶於製造業之服務(製造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除外)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立亞
聯絡電話 (02)23497150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聯絡人 林立亞
聯絡電話 (02)23497150
傳真號碼 (02)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d0276587@gmail.com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5/06/12
原公告日 115/06/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6/22 17:00
開標時間 115/06/23 14:0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保障本行權益及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行通知交貨之次日起30個(含)工作天內完成交貨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說明 (一)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 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 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 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二)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 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 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四)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 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五)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 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 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六)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 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七)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 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 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八)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 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 不成立。 (九)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 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 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 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十)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 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 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十一)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1。 (十二)有關「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GDPR)、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法(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及相關法令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2。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6/2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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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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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497150
傳真號碼
(02)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d0276587@gmail.com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5/06/12
原公告日
115/06/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5/06/22 17:00
開標時間
115/06/23 14:0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保障本行權益及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行通知交貨之次日起30個(含)工作天內完成交貨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說明
(一)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 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 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 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二)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 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 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四)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 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五)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 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 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六)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 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七)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 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 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八)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 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 不成立。 (九)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 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 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 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十)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 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 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十一)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1。 (十二)有關「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 GDPR)、英國個人資料保護法(UK Data Protection Act 2018)及相關法令應告知事項」詳如附件2。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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