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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條款,如期限屆滿,經本機關認為滿意者,得經雙方合意,後續擴充1次,期間1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後續擴充總金額以新台幣4,968,000元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使廠商重視本案需求,保障學員用餐品質及安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年,(自簽約日次日起1年,若履約期間未屆一年,但累計付款金額已達契約金額者,視同履約期限屆滿,得標廠商不得據此要求賠償)。
二、【評選方式】
1.本案採序位法,由評選委員依據評選項目及其配分,進行評選審查及評分。
2.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之廠商。
3.本案價格不納入評比,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評選結果須經簽報本行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4.評選總分為100分,合格分數70分,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及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5.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若有2家以上廠商同為優勝序位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如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有兩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就該等廠商再進行綜合評選一次,以總評分最高、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最低或序位合計值最低者,優先議價;其再次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項目及配分】(總分100分)
評選項目
1.公司簡介(14分)
2.管理(25分)
3.菜色(20分)
4.便利性(5分)
5.經營績效(10分)
6.廠商承諾對本機關(或本所)額外給付或回饋(10分)
7.廠商企業社會責任(CSR)指標(6分)
8.簡報表現及現場答詢(10分)
(一)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二)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三)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五) 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六) 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七) 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八) 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九) 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