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3-113-A079 已決標公告

「EMV POS銷售點服務端末整合設備暨2年維護」採購案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3/12/0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精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720,000
原始預算
$ 4,032,000
底價金額
$ 3,72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1 - 辦公室及會計機器,其零件及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傳真號碼 (02)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bot13301@mail.bot.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17 15:30
開標時間 113/12/18 14:0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因履約期限複雜,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二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二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二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記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採購使用單位:消費金融部許襄理 電話(02)2349 -3333 #512 -------------------- 一、履約地點及履約期限: 本案分成三階段履約: (一) 第一階段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交貨:廠商於簽約完成後,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備齊全數硬體設備並繳交本規格書貳二、(三)證明文件及及設備序號清單以書面報請本行辦理驗收(驗收地點本行消費金融部:台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8樓),本案所有設備於完成驗收後,由廠商先行取回保管待裝。 (二) 第二階段為硬體設備安裝: 1、前項設備由本行通知辦理安裝作業,廠商應於接到本行安裝設備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日次日起,三天內(營業日)將硬體設備送交本行各指定地點安裝測試並順利運轉。 2、配合本行舊桌上型端末主機之換裝EMV POS銷售點服務端末整合設備並回收舊桌上型端末主機作業,廠商於接到本行換裝設備書面、電子郵件通知或特約商店來電報修後,三天內(營業日)完成,詳規格書。 3、履約期限為簽約日次日起一年,期滿廠商應依據「設備序號清單」檢附全數經本行營業單位簽收之「臺灣銀行POS端末設備交貨安裝完成簽收單」,經本行檢核確認,再以書面報請本行辦理書面驗收。 4、履約期滿若有尚未安裝設備,下列方式,廠商得擇一申辦驗收: (1) 得要求本行先行點收剩餘設備,並切結承諾「對於賸餘尚未安裝之設備,於接獲本行通知日次日起,三天內(營業日)負責安裝並測試及順利運轉完妥」及「全數安裝完成後起算保固」,廠商可憑已安裝之簽收單、切結承諾書,經本行檢核確認,再以書面報請本行辦理書面驗收。 (2) 廠商將於全數設備完成交貨安裝作業後,經本行檢核確認,再以書面報請本行辦理書面驗收。 (三) 最後階段為維護服務: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2年。 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開發設計、資通安全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系統軟體及資料庫,其技術人員及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開發設計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三) 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傳真號碼
(02)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bot13301@mail.bot.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12/0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2/17 15:30
開標時間
113/12/18 14:0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履約期限
【因履約期限複雜,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二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二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二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記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採購使用單位:消費金融部許襄理 電話(02)2349 -3333 #512 -------------------- 一、履約地點及履約期限: 本案分成三階段履約: (一) 第一階段硬體設備(含作業系統)交貨:廠商於簽約完成後,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備齊全數硬體設備並繳交本規格書貳二、(三)證明文件及及設備序號清單以書面報請本行辦理驗收(驗收地點本行消費金融部:台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8樓),本案所有設備於完成驗收後,由廠商先行取回保管待裝。 (二) 第二階段為硬體設備安裝: 1、前項設備由本行通知辦理安裝作業,廠商應於接到本行安裝設備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日次日起,三天內(營業日)將硬體設備送交本行各指定地點安裝測試並順利運轉。 2、配合本行舊桌上型端末主機之換裝EMV POS銷售點服務端末整合設備並回收舊桌上型端末主機作業,廠商於接到本行換裝設備書面、電子郵件通知或特約商店來電報修後,三天內(營業日)完成,詳規格書。 3、履約期限為簽約日次日起一年,期滿廠商應依據「設備序號清單」檢附全數經本行營業單位簽收之「臺灣銀行POS端末設備交貨安裝完成簽收單」,經本行檢核確認,再以書面報請本行辦理書面驗收。 4、履約期滿若有尚未安裝設備,下列方式,廠商得擇一申辦驗收: (1) 得要求本行先行點收剩餘設備,並切結承諾「對於賸餘尚未安裝之設備,於接獲本行通知日次日起,三天內(營業日)負責安裝並測試及順利運轉完妥」及「全數安裝完成後起算保固」,廠商可憑已安裝之簽收單、切結承諾書,經本行檢核確認,再以書面報請本行辦理書面驗收。 (2) 廠商將於全數設備完成交貨安裝作業後,經本行檢核確認,再以書面報請本行辦理書面驗收。 (三) 最後階段為維護服務:自保固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2年。 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開發設計、資通安全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系統軟體及資料庫,其技術人員及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開發設計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三) 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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