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3-113-A041 已決標公告

「113年度新臺幣點驗鈔機設備暨保固期滿後4年維護」採購案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3/08/06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昶品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50,720
原始預算
$ 1,666,560
底價金額
$ 1,468,656
決標折數
91.97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1 - 辦公室及會計機器,其零件及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傳真號碼 (02)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bot13301@mail.bot.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5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8/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8/13 09:30
開標時間 113/08/13 10:0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83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因履約期限複雜,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二)】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提供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記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附加說明 (一)履約地點:詳臺灣銀行113年度新臺幣點驗鈔機配置表 (二)履約期限:1.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60日以內完成本案採購數量並通知本行辦理初驗(初驗場所由本行指定),初驗合格次日起十五日以內送達本行指定地點(詳配置表,惟本行得視實際需要更改配置地點),完成交貨安裝、測試及順利運轉2.維護契約有效期間自保固期限(自本行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算一年)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4年。 ------------------------------------------------------------- 本案業務承辦人: (1)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劉先生 電話(02)2349 4472 (2)採購使用單位:發行部陳先生 電話 (02)2349-3643 ------------------------------------------------------------- 1.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4.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6. 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7. 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8. 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繳交之押標金則由本機關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9. 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10. 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 投標及開標。 11. 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8/13 09: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聯絡人
劉彥楷
聯絡電話
(02)23494472
傳真號碼
(02)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bot13301@mail.bot.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5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8/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8/13 09:30
開標時間
113/08/13 10:0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83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因履約期限複雜,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二)】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之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須提供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記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附加說明
(一)履約地點:詳臺灣銀行113年度新臺幣點驗鈔機配置表 (二)履約期限:1.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60日以內完成本案採購數量並通知本行辦理初驗(初驗場所由本行指定),初驗合格次日起十五日以內送達本行指定地點(詳配置表,惟本行得視實際需要更改配置地點),完成交貨安裝、測試及順利運轉2.維護契約有效期間自保固期限(自本行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算一年)屆滿日之次日起為期4年。 ------------------------------------------------------------- 本案業務承辦人: (1)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劉先生 電話(02)2349 4472 (2)採購使用單位:發行部陳先生 電話 (02)2349-3643 ------------------------------------------------------------- 1.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 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4.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6. 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7. 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8. 投標廠商如為本機關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繳交之押標金則由本機關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9. 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10. 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 投標及開標。 11. 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8/1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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