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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總務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總務處採購一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8年11月27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4.本行將於開標後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6.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7.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 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8.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應告知事項」詳投標須知附件。
9.招標及評審方式
一、招標方式: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49條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本行需要者依序議價;本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則依第3條「…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凡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不得參與下一階段評審。
二、評審方式:
(一)投標文件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即抽籤決定參加下一階段簡報順序,合格廠商應按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進行簡報。
(二)簡報規則:簡報當日投標廠商應就企劃書內容,以國語提出報,前項簡報請自備電腦軟硬體設備(本行僅提供投影機供廠商簡報),逾指定時間10分鐘未到場簡報者視同棄權(廠商如有簡報資料,得於簡報時提出1式10份),各投標廠商依簡報順序進場進行簡 報,簡報時間以15分鐘為限(簡報13分鐘按第1次短鈴,簡報15分鐘按第 1次長鈴後廠商停止簡報),廠商答詢以5分鐘為限(經評審委員會要求得延長之)並答覆評審委員提列問題之詢問,答詢以統問統答方式進行,答詢結束後退場。
(三)評審項目及配分:
1.企劃創意(25分)
(1)配合本次參展主題之創意及執行方式的構想、設計理念、展場媒體宣傳、整體表
現方式(含活動創意、美編設計、表現手法等)。
(2)相關媒體宣傳規劃與通路。
2.內容規劃完整性(45分)
(1)參展主題呈現與規劃、設計布置理念等說明。
(2)媒體廣宣:依本案性質規劃相關宣傳通路與執行方式。
3.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20分)
經費配置明細:以表格方式逐項列計預算分配,包括創意設計(含文案撰寫與美工設
計完稿)、參展活動企劃、媒體宣傳、稅金等一切費用之單價及總價,並不得超過計畫
預算金額。本標案費用須以新臺幣報價(含百分之5營業稅),總價為決標依據。
4.過去履約績效與得獎紀錄(5分)
曾執行與本計畫相同之經驗及履約實績等,請提供最近2年內最佳執行案,供本行評審
參考。
5.簡報與答詢(5分)
簡報內容及答詢內容之詳實性及深度。
(四)上述評審項目總評分為100分,投標廠商平均總評分達70分(含)以上者為合格,未達70分者為不合格,不列入排序並不得作為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五)本案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最後評審結果需經全體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同意並經簽報本行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始得辦理後續議價程序
(六)評審委員綜合考量廠商整體表現,就各廠商之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之總評分高低轉換為序位,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序位合計數」最低者,即為第一符合需要廠商,次低者為第二符合需要廠商,餘依此類推。若有序位合計數相同者,以標價較低廠商為較符合需要廠商。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依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得分較高者為較符合需要廠商;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10.投標廠商不論其評定名次先後,本行均不給予任何經費(含企劃書稿費)之補助。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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