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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保留後續增購擴充1年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41,000元整之金融機構簽發本票等(抬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採購一科(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次日起1年,但若累計付款金額已達契約金額者,視同到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等投標。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絶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評選項目及配分】:廠商須提供企劃書13份,企劃書繕寫內容應依以下1~6項次詳實填寫,另請提供電子檔乙份。(詳招標規範)
1.公司簡介(20分)
2.管理(25分)
3.菜色(20分
4.便利性(5分)
5.經營績效(10分)
6.廠商承諾對本行(或本所)額外給付或回饋(10分)
7.簡報表現及現場答詢(10分)
合格廠商本行將另行通知簡報及答詢時間,答詢以15分鐘為原則,採統問統答方式辦理,惟主席得視需要予以縮短或延長。
【評定方式】:
1.本案採序位法,由評選委員依據評選項目及其配分,進行評選審查及評分。
2.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再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之廠商。
3.本案價格不納入評比,序位第一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評選結果須經簽報本行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4.評選總分為100分,合格分數70分,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5.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若有2家以上廠商同為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若標價相同時,以「管理」項之得分合計較高者為優勝廠商,得分仍相同者,由評選委員會召集人抽籤決定之。
【其他說明】:
1.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郵遞投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臺灣銀行總務處採購一科(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
6.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7.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8.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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