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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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敬請自備零錢,謝謝合作)
押標金額度
4萬4,000元之金融機構簽發本票等,抬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2.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投標廠商資格應具資格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履約期間:訂於106年3月4日(週六),活動時間自下午2時至下午5時止。惟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通知得標廠商,變更活動日期與活動時間,得標廠商應配合辦理。
三、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公開發售、郵遞領取,另附回件信封及貼足限掛郵資100元,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以免耽誤投標(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及電子領標可逕至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
四、臺灣銀行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435號信箱及電話:02-23713911
五、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六、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七、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八、評審方式:
(一)投標文件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即抽籤決定參加下一階段簡報順序,合格廠商應按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進行簡報。
(二)簡報規則:簡報當日投標廠商應就企劃書內容,以國語提出簡報,前項簡報請自備電腦軟硬體設備(本公司僅提供投影機供廠商簡報),逾指定時間10分鐘未到場簡報者,則放棄簡報權利(廠商如有簡報資料,得於簡報時提出1式15份),各投標廠商依簡報順序進場進行簡報,簡報時間以15分鐘為限(簡報13分鐘按短鈴,簡報15分鐘按長鈴後廠商停止簡報),廠商答詢以5分鐘為限(經評審委員會要求得延長之)並答覆評審委員有關問題之詢問,答詢以統問統答方式進行,並於答詢結束後退場。
(三)評審項目及配分:
1.整體行銷:總體企劃創意表現、創意slogan發想、公關操作議題能力、主持人及表演者規劃(45分)。
2.活動規劃:活動流程規劃合理性及流暢性、活動音響音效等器材設備(25分)。
3.價格分析:活動價格之完整性與合理性說明(20分)。
4.過去履約績效與能力:曾執行與本案類似之經驗及履約實績等,請於簡報時提供最近2年內最佳執行案供本行評審參考(5分)。
5.簡報與答詢:簡報創意展現、簡報表達、現場答詢等能力(5分)。
(四)本案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符合需要廠商,最後評審結果應經簽報本行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各評審委員對於價格之評比,應考量該價格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以決定其評比結果,而非與其他廠商之報價相較而決定其評比結果。
(六)本案評審總分為100分,平均總評分未達70分者,不列入排序並不得作為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七)評審委員於各評審項目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八) 若有序位合計數相同者,以標價較低廠商為符合需要廠商。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依配分最高之「總體企劃創意表現、公關操作議題能力、主持人及表演者規劃」得分較高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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