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3-106-A045 已決標公告

「106年度新臺幣點驗鈔機設備暨保固期滿後4年維護」採購案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6/07/0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文達興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440,880
原始預算
$ 1,749,640
底價金額
$ 1,440,88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1 - 辦公室及會計機器,其零件及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許鳳蘋
聯絡電話 (02)23493119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聯絡人 許鳳蘋
聯絡電話 (02)23493119
傳真號碼 (02)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040877@mail.bot.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簽訂日之次日起一年內,本行得以原契約規格及不高於原契約單價之條件下增購34台點驗鈔機暨保固期滿後4年維護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6/07/03
原公告日 106/06/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敬請自備零錢,謝謝合作)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7/12 15:30
開標時間 106/07/13 10:0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8萬7,000元之金融機構簽發本票等,抬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日次日起60日以內完成本案採購數量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2.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交貨驗收:廠商於簽約日次日起60日以內完成本案採購數量並通知本行辦理初驗(初驗場所由本行指定),初驗合格次日起十五日以內送達本行指定地點,並由廠商免費負責安裝測試及交付本案標的物之操作說明文件予使用單位,俟備妥本行各使用單位檢核確認之送貨簽收單,再以書面報請本行辦理驗收。 ◎廠商投標時併送點驗鈔機,於106年07月09日15 時30分前送至本行總務處供應科(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參與下一階段測試。本案第一階段開標時,有關規格及功能審核作業採現場測試,測試未通過者不得參與下一階段價格標。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公開發售、郵遞領取,另附回件信封及貼足限掛郵資100元,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以免耽誤投標(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及電子領標可逕至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 1.臺灣銀行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435號信箱及電話:02-23713911 2.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4.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7/12 15: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許鳳蘋
聯絡電話
(02)23493119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聯絡人
許鳳蘋
聯絡電話
(02)23493119
傳真號碼
(02)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040877@mail.bot.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簽訂日之次日起一年內,本行得以原契約規格及不高於原契約單價之條件下增購34台點驗鈔機暨保固期滿後4年維護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6/07/03
原公告日
106/06/2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整(敬請自備零錢,謝謝合作)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6/07/12 15:30
開標時間
106/07/13 10:00
開標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會議室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8萬7,000元之金融機構簽發本票等,抬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日次日起60日以內完成本案採購數量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2.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交貨驗收:廠商於簽約日次日起60日以內完成本案採購數量並通知本行辦理初驗(初驗場所由本行指定),初驗合格次日起十五日以內送達本行指定地點,並由廠商免費負責安裝測試及交付本案標的物之操作說明文件予使用單位,俟備妥本行各使用單位檢核確認之送貨簽收單,再以書面報請本行辦理驗收。 ◎廠商投標時併送點驗鈔機,於106年07月09日15 時30分前送至本行總務處供應科(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參與下一階段測試。本案第一階段開標時,有關規格及功能審核作業採現場測試,測試未通過者不得參與下一階段價格標。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公開發售、郵遞領取,另附回件信封及貼足限掛郵資100元,郵購者請自行衡量遞送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以免耽誤投標(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0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供應科)及電子領標可逕至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請投標廠商自行預估寄達或送達時間,若延誤投標,本行概不受理】。 1.臺灣銀行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435號信箱及電話:02-23713911 2.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4.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投標及開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7/1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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