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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 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 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20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登記開業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廠商。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有效期限之會員證。
附加說明
(1) 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廠商投標之單價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機關得另採預算單價依同調整比率(決標金額/預算金額)調整訂定或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按工程採購契約第5條第(一)項第8款第(1)目規定辦理)。
(2) 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但若有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3) 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4) 本案所附之圖說應就現場實際情形為主,如有疑問者,應於投標前先與設計單位(電話:吳旗清建築師事務所/胡先生02-25013556#226)聯繫並向本行反映澄清。(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依政府採購法41條及其細則43條相關規定請求釋疑。)
(5) 本案不另行辦理工地說明會,投標前如須實地勘察者,廠商現場勘查前請先電話連絡嘉義分行總務蔡襄理05-2224471#104。
(6) 本工程施作應依採購單位(不動產管理部)及本行嘉義分行之作業要求於不影響正常營運下進行施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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