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32436@mail.bot.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3%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登記開業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建築物室內裝修業」。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勘查工址請先電話連絡許小姐04-22224001#209。
(二)機關辦理工程督導及上級機關辦理工程查核時應配合辦理。
(三)得標廠商應將空調工程交由合格冷凍空調工程承裝業廠商施工、機電工程交由合格電器承裝業,並須於該分包商證明文件(承裝業登記證書、公會會員證影本)送審核可後,始可進場施工,倘於未經核可前施工,暫緩該工項之估驗計價。
(四)本案為維施工安全及降低施工影響本行臺中分行營運,部分工項(如打除、廢棄物清運、辦公室搬遷作業等)需於該分行及5樓使用單位非上班時段施工,廠商應配合並預先擬定施作期程,俾利分行及5樓使用單位安排人力調派,上述相關施工時程及成本均已含於契約工期內,廠商不得據以要求增加費用,或因分行上班時段無法施作要求展延或不計工期。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20日內製作「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契約書檔(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提供予機關,並協助機關完成發包及單價資料傳輸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