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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臺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登記開業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需當地或毗鄰地區)或營業登記項目有相關工程項目者之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廠商,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須知第66條:
(一) 特定資格:
1.具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並應具下列資格:
(1).須具有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2.具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之「傳統匠師」資格:「泥作」、「瓦作」、「小木作」、「大木作」等4類(分4人)。
(二) 應檢附證明文件:(均請放入標封內供審)
1.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
(1).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結業證書影本。
(2).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作報告書、施工紀錄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供證明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工程經驗;所稱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部分,係以該工程實際履約期限計算,並扣除停工天數與逾期違約天數;另若有二修復工程經驗之日期重疊者,天數不重複計算)。
(3).工地負責人同意參與切結書(應填製本須知附表1切結書)。
2.「泥作」、「瓦作」、「小木作」、「大木作」等4類(分4人)傳統匠師:
(1).4人應各提供具下列任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①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或②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或③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2).傳統匠師同意參與切結書(應填製投標須知附表2~5切結書)。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