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036-AE-2-1 已決標公告

市定古蹟「北投臺灣銀行舊宿舍」A棟風災局部修復工程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4/11/21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大倉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980,000
原始預算
$ 3,035,000
底價金額
$ 3,020,000
決標折數
98.6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3 - 屋頂及防水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李泰揚
聯絡電話 (02)23494223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不動產管理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聯絡人 李泰揚
聯絡電話 (02)23494223
傳真號碼 (02)23493188
電子郵件信箱 bot11303@mail.bot.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3 10:00
開標時間 114/12/03 16: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5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臺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工程採購契約第七條內容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登記開業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需當地或毗鄰地區)或營業登記項目有相關工程項目者之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廠商,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須知第66條: (一) 特定資格: 1.具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並應具下列資格: (1).須具有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2.具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之「傳統匠師」資格:「泥作」、「瓦作」、「小木作」、「大木作」等4類(分4人)。 (二) 應檢附證明文件:(均請放入標封內供審) 1.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 (1).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結業證書影本。 (2).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作報告書、施工紀錄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供證明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工程經驗;所稱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部分,係以該工程實際履約期限計算,並扣除停工天數與逾期違約天數;另若有二修復工程經驗之日期重疊者,天數不重複計算)。 (3).工地負責人同意參與切結書(應填製本須知附表1切結書)。 2.「泥作」、「瓦作」、「小木作」、「大木作」等4類(分4人)傳統匠師: (1).4人應各提供具下列任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①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或②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或③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2).傳統匠師同意參與切結書(應填製投標須知附表2~5切結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李泰揚
聯絡電話
(02)23494223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不動產管理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聯絡人
李泰揚
聯絡電話
(02)23494223
傳真號碼
(02)23493188
電子郵件信箱
bot11303@mail.bot.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3 10:00
開標時間
114/12/03 16: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5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臺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工程採購契約第七條內容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登記開業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需當地或毗鄰地區)或營業登記項目有相關工程項目者之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廠商,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須知第66條: (一) 特定資格: 1.具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並應具下列資格: (1).須具有累積二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者。 2.具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之「傳統匠師」資格:「泥作」、「瓦作」、「小木作」、「大木作」等4類(分4人)。 (二) 應檢附證明文件:(均請放入標封內供審) 1.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 (1).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結業證書影本。 (2).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作報告書、施工紀錄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供證明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工程經驗;所稱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驗部分,係以該工程實際履約期限計算,並扣除停工天數與逾期違約天數;另若有二修復工程經驗之日期重疊者,天數不重複計算)。 (3).工地負責人同意參與切結書(應填製本須知附表1切結書)。 2.「泥作」、「瓦作」、「小木作」、「大木作」等4類(分4人)傳統匠師: (1).4人應各提供具下列任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①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或②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或③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2).傳統匠師同意參與切結書(應填製投標須知附表2~5切結書)。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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