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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 (臺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之規定辦理。
2.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
3.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一) 本案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具開業建築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二) 應附證明文件:
1.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同業工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之證明文件。
二、本案投標廠商實地勘查請於上班日上午11時起至下午5時止,逕洽本行北投員工潛能推展中心,聯絡電話:02-28968208。
三、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四、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五、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二)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六、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七、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八、本案依規定應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室內裝修許可之規費(含審查費),俟取具收據後逕向本行申請墊款,倘未於該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代機關辦理繳納而衍生逾期罰款及其他罰金部分,應由廠商負擔。
九、本技術服務案標價包含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十條規定所投之保險費、相關技師及設備師費用及其業務所得稅。
十、本案工程費如超過1000萬元,依規定須提供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資料。
十一、上級機關辦理施工查核,監造單位應配合辦理。
十二、未得標者之企劃書,本行保留乙份存檔用,餘應於接獲本行通知14日內憑廠商投標大小章來行領回,逾期恕不負保管責任。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