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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 (臺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臺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
其他:履約期限
規劃設計及監造分段履約(詳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7條)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已採費率計費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備具建築師資格)
※應附具證明文件影本:(均請放入標封內供審)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2. 廠商依建築師法、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公會、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有效期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建築師證書影本)。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一) 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亦不發給獎勵金。
(二) 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亦不發給獎勵金。
(三) 廠商如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機關之採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四) 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
1. 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2. 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五) 廠商投標時應附回之文件:請詳「臺灣銀行公開徵選技術服務廠商須知」規定辦理。
--114/1/21更正補充--
有關履約各分段進度之補充說明:(參考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7條)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4日內簽訂技術服務契約,並於甲方通知日起14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審。
(2)「服務實施計畫書」審核通過後應於甲方通知日起60日內完成「規劃」及「基本設計」項目交件。
(3)「規劃」及「基本設計」經本行確認後,廠商應於甲方通知日起30日內備妥相關資料圖樣提出申請建造執照(含都市設計審議、結構外審、開挖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室內裝修許可、廣告招牌設置許可……等配合執照取得應審查項目,仍以主管機關收件戳章為憑)及候選智慧綠建築證書掛件等。
(4)建造執照取得次日起10日內完成候選綠建築證書(含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掛件。
(5)「規劃」及「基本設計」確認後120日內完成「細部設計」(包含建築、結構、電信、電力、給水、汙水、消防等必要審查項目之「正式圖說」及「預算書」);並配合工程採購執行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