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151192@mail.bot.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營繕科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登記範圍須含施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廠商投標之單價為原則,但廠商投標單價如有不合理情形時,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認為說明不合理將其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或由雙方協議調整訂定(安全衛生經費項目按工程採購契約第 5 條第(一)項第 8 款第(1)目規定辦理)。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機關(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4)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12 月 15 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 號函)
(5)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 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11 條第 4 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6)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7)廠商施工前應辦妥保險及代辦空污費繳納。
(8)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日內完成「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送消防主管機關審查,獲核備通知後送監造單位申領室裝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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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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