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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營繕科)
履約期限
詳勞務採購契約書第七條各階段履約規定(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學校、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等且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禁止者。
(二)證明文件:
1.公司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3.學校:
(1)公立大專院校等: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2)私立大專院校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核准參加投標公文或授權書。
4.開業建築師:負責人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建築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5.相關執業技師:技師證書、有效期內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壹.特定資格
(一) 計畫執行主持人應具如下任一資格: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
(二) 符合上揭計畫主持人資格者應出具證明文件:
1.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證書、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明。
2.實務完成2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案之主持人證明文件。
貳.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簽約後經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至機關審定。
2.「服務實施計畫書」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20日曆天完成調查研究並提出「期初委託調查研究、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報告」至機關審定。
3.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期限內提送「委託調查研究、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報告」供機關轉送主管機關掛件審查。廠商應配合主管機關審議意見修正「委託調查研究、修復及再利用計畫報告」及相關文件至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4.廠商應於主管機關審議核定函復次日起15日曆天內以正式函文檢送「成果報告」繳交規定之全部項目。
叁.本次更正內容:修正本案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六十四)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