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05-AE-2-1 已決標公告

公庫部6樓廁所整修工程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11/02/1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加丞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77,209
原始預算
$ 1,765,406
底價金額
$ 1,680,000
決標折數
81.9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9 - 其他裝修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藍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94220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不動產管理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聯絡人 藍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94220
傳真號碼 (02)23493188
電子郵件信箱 118999@mail.bot.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29,53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2/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2/22 11:30
開標時間 111/02/22 14: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8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登記開業之「綜合營造業」或「建築物室內裝修業」或「土木包工業」。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影本: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廠商投標之單價為原則,但廠商投標單價如有不合理情形時,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認為說明不合理將其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或由雙方協議調整訂定(惟廠商報價之「環保安衛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中該項目編列之金額,該「環保安衛費」之報價得不調整)。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 ,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機關(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4)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5)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6)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7)得標廠商應逐日填寫施工日誌、安全衛生檢查表、勤前教育訓練職業危害因子告知,並應召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 (8)廠商勘查現場前請先洽詢總務處陳科長、電話02-23493137 (9)本工程請得標廠商代理機關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俟取具收據逕向本行申請歸墊】。 (10)承商施工應放置工程告示牌,開工前應辦妥保險。 (11)本案得標廠商應於決標10日內依行政院工程會版本,提送整體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 整體品質計畫送監造單位審查,施工中並配合上級機關辦理施工查核,相關材料送審項目詳監造計畫。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2/22 11: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藍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94220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不動產管理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聯絡人
藍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94220
傳真號碼
(02)23493188
電子郵件信箱
118999@mail.bot.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29,530元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2/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2/22 11:30
開標時間
111/02/22 14: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8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登記開業之「綜合營造業」或「建築物室內裝修業」或「土木包工業」。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影本: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3.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廠商投標之單價為原則,但廠商投標單價如有不合理情形時,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認為說明不合理將其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或由雙方協議調整訂定(惟廠商報價之「環保安衛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中該項目編列之金額,該「環保安衛費」之報價得不調整)。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 ,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機關(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4)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5)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6)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7)得標廠商應逐日填寫施工日誌、安全衛生檢查表、勤前教育訓練職業危害因子告知,並應召開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 (8)廠商勘查現場前請先洽詢總務處陳科長、電話02-23493137 (9)本工程請得標廠商代理機關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俟取具收據逕向本行申請歸墊】。 (10)承商施工應放置工程告示牌,開工前應辦妥保險。 (11)本案得標廠商應於決標10日內依行政院工程會版本,提送整體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 整體品質計畫送監造單位審查,施工中並配合上級機關辦理施工查核,相關材料送審項目詳監造計畫。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2/22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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