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 號(後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079463@mail.bot.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 號(後棟)9樓-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履約期限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七條內容(詳附加說明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其負責人應備具建築師資格,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二)應附具證明文件影本:(均應放入標封內供審)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 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建築師證書影本)。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廠商,下同)應於決標次日起7日內簽訂技術服務契約,並於簽訂技術服務契約後次日起10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審。
(2)服務實施計畫書審核通過後,應於甲方(機關,下同)通知日起20日內完成基本設計項目交件。
(3)基本設計經甲方確認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30日內備妥相關資料圖樣,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規定提送「重建計畫書」掛件申請(含申請書、切結書、申請重建容積獎勵項目表、申請重建同意書、協議書等內政部訂頒規範格式、文件填製,以主管機關收件戳章為憑;惟本重建計畫案倘有因主管機關所為認(評)定無該條例適用之退案(件)情形,乙方應即配合執行本子目之(4)所揭相關建照等申辦作業)。
(4)「重建計畫書」經各主管機關書面審查核准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20日內備妥相關資料申請拆除執照、建造執照(含都市設計審議、室內裝修許可、廣告招牌設置許可……等配合執照取得應審查項目,並以主管機關收件戳章為憑)。
(5)建造執照取得次日起10日內完成候選智慧綠建築證書掛件。
(6)建造執照取得次日起60日或基本設計確認後120日內完成正式圖說及預算書(含完成電信、電力、給水、消防圖審通過及其他必要之審查項目);並配合工程採購執行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監造部分: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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