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001-AE-1-1 已決標公告

市定古蹟前南菜園日式宿舍修復工程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日:108/10/1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55,789,919
原始預算
$ 198,500,474
底價金額
$ 185,000,000
決標折數
84.2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代碼 A.7.31.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邱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94228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不動產管理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聯絡人 邱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94228
傳真號碼 (02)23493188
電子郵件信箱 092485@mail.bot.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7,148,27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10/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10/21 14:00
開標時間 108/10/21 15: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行通知日起54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二)專職「工地主任」應同時(同一人)符合下列資格(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 1.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之結業證書。 2.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作報告書、施工紀錄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可供證明確實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工程)。 3.營造業法工地主任執業證。 4.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會員證。 (三)「傳統匠師」資格: 1.應具備「小木」、「大木」、「泥作」、「瓦作」等4類匠師,分4人(①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或②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或③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廠商投標之單價為原則,但廠商投標單價如有不合理情形時,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認為說明不合理將其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或由雙方協議調整訂定(惟廠商報價之「安衛環保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中該項目編列之金額,該「安衛環保費」之報價得不調整)。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 ,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機關(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4)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5)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6)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7)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8)本案得標廠商應於決標15日內提出「整體品質計畫書」及「整體施工計畫書(內容含職業安全衛生)」送設計監造單位審查,另材料送審項目及分項計畫詳監造計畫書。 (10)得標廠商施工中應配合上級單位施工查核,請投標廠商務必詳細估價,並考量自身文書履約能力。 (11)本案營造業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專職古蹟修復資格之營造業工地主任(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專職品管人員及專職安全衛生人員,決標15日內應將人員資料送設計監造單位審查。專職人員施工期間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 (12) 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規定,本案得標廠商應置有造園景觀(造園施工)或園藝種類技術士任一職類共2人,施工前應將人員資料送設計監造單位審查。 (13)得標廠商應填寫建築物施工日誌、品質管理自主檢查表及職業安全自主檢查表;另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填寫督察紀錄表。 (14)本工程請依規定向各該管機關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俟取具收據逕向本行申請歸墊】,倘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代機關辦理繳納,致機關遭受逾繳罰款情事者,該項罰款由廠商負擔。 (15)得標廠商施工前應依契約第13條辦妥保險。 (16)得標廠商估回價金:鋼棚架估回價金不得低於新臺幣100萬元,監視設備估回價金不得低於新臺幣10萬元。估回價金於各期工程估驗款先行扣抵,扣抵之工程估驗款廠商仍應開立發票。 (17) 得標廠商應依文資法規定辦理施工說明會,並於開工至驗收合格日期間維護全區環境清潔,含除草及垃圾清運,費用包含於安衛環保費內。 (18)得標廠商應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決標日起20日內提送決標後電子檔(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 ,製作成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至機關。 (19)決標後機關將儘速指定開工,請投標廠商考量自身履約能力。 (20)廠商決標15日內應將協力廠商「乙等以上(含)水管、電氣承裝業」及「丙等以上(含)空調承裝業」資料送建築師審查轉本行核備。 (21)本投標須知六十七,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請投標廠商自行檢核確認,倘承攬造價限額超過規定倍數請勿投標。 (22)基地內受保護樹木應依核定計畫辦理,倘須修剪應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報備,修剪成果書面資料應送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查,費用包含於全區景觀工程項目,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10/21 14: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1.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邱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94228
機關代碼
A.7.31.1
單位名稱
不動產管理部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聯絡人
邱先生
聯絡電話
(02)23494228
傳真號碼
(02)23493188
電子郵件信箱
092485@mail.bot.com.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7,148,270元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10/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10/21 14:00
開標時間
108/10/21 15: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00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行通知日起54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二)專職「工地主任」應同時(同一人)符合下列資格(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 1.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之結業證書。 2.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檢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作報告書、施工紀錄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可供證明確實參與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工程)。 3.營造業法工地主任執業證。 4.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會員證。 (三)「傳統匠師」資格: 1.應具備「小木」、「大木」、「泥作」、「瓦作」等4類匠師,分4人(①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或②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或③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單價調整:決標後之契約單價以廠商投標之單價為原則,但廠商投標單價如有不合理情形時,機關得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機關如認為說明不合理將其單價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或由雙方協議調整訂定(惟廠商報價之「安衛環保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中該項目編列之金額,該「安衛環保費」之報價得不調整)。 (3)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 ,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機關(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4)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5)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6)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7)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8)本案得標廠商應於決標15日內提出「整體品質計畫書」及「整體施工計畫書(內容含職業安全衛生)」送設計監造單位審查,另材料送審項目及分項計畫詳監造計畫書。 (10)得標廠商施工中應配合上級單位施工查核,請投標廠商務必詳細估價,並考量自身文書履約能力。 (11)本案營造業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專職古蹟修復資格之營造業工地主任(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專職品管人員及專職安全衛生人員,決標15日內應將人員資料送設計監造單位審查。專職人員施工期間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 (12) 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規定,本案得標廠商應置有造園景觀(造園施工)或園藝種類技術士任一職類共2人,施工前應將人員資料送設計監造單位審查。 (13)得標廠商應填寫建築物施工日誌、品質管理自主檢查表及職業安全自主檢查表;另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填寫督察紀錄表。 (14)本工程請依規定向各該管機關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俟取具收據逕向本行申請歸墊】,倘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代機關辦理繳納,致機關遭受逾繳罰款情事者,該項罰款由廠商負擔。 (15)得標廠商施工前應依契約第13條辦妥保險。 (16)得標廠商估回價金:鋼棚架估回價金不得低於新臺幣100萬元,監視設備估回價金不得低於新臺幣10萬元。估回價金於各期工程估驗款先行扣抵,扣抵之工程估驗款廠商仍應開立發票。 (17) 得標廠商應依文資法規定辦理施工說明會,並於開工至驗收合格日期間維護全區環境清潔,含除草及垃圾清運,費用包含於安衛環保費內。 (18)得標廠商應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決標日起20日內提送決標後電子檔(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 ,製作成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至機關。 (19)決標後機關將儘速指定開工,請投標廠商考量自身履約能力。 (20)廠商決標15日內應將協力廠商「乙等以上(含)水管、電氣承裝業」及「丙等以上(含)空調承裝業」資料送建築師審查轉本行核備。 (21)本投標須知六十七,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營造業法」第23條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10倍。請投標廠商自行檢核確認,倘承攬造價限額超過規定倍數請勿投標。 (22)基地內受保護樹木應依核定計畫辦理,倘須修剪應向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報備,修剪成果書面資料應送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審查,費用包含於全區景觀工程項目,請投標廠商自行估算。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10/21 14:00
登入查看機關分析
登入 / 註冊
延伸閱讀
暫無相關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