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電子郵件信箱
092485@mail.bot.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不動產管理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49號後棟9樓 不動產管理部營繕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廠商資格(符合1.或2.者):
1.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具開業建築
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具有如下之累積經驗:應具開業建
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
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4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
2件者。
2.為101年6月18日「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
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規劃設計監造勞務
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
(二)工作報告書服務廠商資格(符合1.或2.者):
1.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具有如下之累積經
驗: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
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
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
達2件以上者。
2.為101年6月18日「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
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作報告書勞務委
任主持人列冊資格。
(三)同時符合前述(一)及(二)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免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本區古蹟南側D.E棟已進行規劃設計中,現北側A.B.C棟接續辦理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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