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
電子郵件信箱
132425@mail.bot.com.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武昌街一段49號後棟9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等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應檢附審查資料:(一)有效登記證(明)、(二)近一期(105)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三)公會有效會員證】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持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二)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三)投標廠商如有分包情事,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四)廠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設置合格之安全衛生人員,於開工前向機關報備,以實施自動檢查。
(五)單價調整:本案工項契約單價以廠商報價為基礎,惟當廠商之品管費、安全衛生費項目報價高於機關所訂之金額時不調整,並於決標總價內,按增加金額於其他工項平均攤減。另如廠商報價有不合理情形時,機關得採原列預算價總價與決標總價之比例於總價內調整。
(六)雙方契約訂定時間為決標日後10工作天內,廠商應備妥正本2份、副本6份並完成公司用印,提送機關訂約。逾期未提送者,逾1日扣罰新臺幣1,000元。
(七)本工程請依規定向該管機關申報繳納空氣汙染防制費,俟取具收據後逕向本行申請墊款(或納入結算明細項目),倘未於該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代機關辦理繳納而衍生逾期罰款部分,應由廠商負擔。
(八)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本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則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採購之重行招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
(九)本行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行辦理該項查詢。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機關(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倘經『董事會否決或經理部門否准』致決標不生效力者,繳交之押標金則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十)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
1.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2.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十一)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486090號函)
(十二)本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應告知事項,詳本須知附件。
(十三)本工程施作應依據採購單位(臺灣銀行不動產管理部)及使用管理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及臺灣銀行中臺中分行)之作業要求及不影響正常使用下進行作業。
(十四)本案所稱日(天)數係採日曆天計算契約日(天)數。施作期間為銀行營業工作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與下午1時至5時止,其餘時間如需進場施作應先行報使用管理單位准許後採購單位備查,請欲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務必納入考量。
(十五)本案所附之設計大樣圖說應就現場實際情形為主,如發現錯誤、矛盾處或漏估工項等,應於投標前先與設計單位(謝一田建築師事務所,電話:02-89910088、傳直:02-89910066)聯繫並向本行反映澄清。本案不另行辦理工地說明會,投標前如須實地勘察者,請洽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阮小姐04-22172200分機2273、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黃科長04-2302-5353分機1501、中臺中分行陳襄理04-22281191分機287等辦理,請欲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務必納入考量。
(十六)本案緊鄰臺中市歷史建築臺中市役所,由民間廠商經營管理。施工期間除須不影響鄰房正常營運外,亦須確保臺中市役所建物不因受工程致生損壞之完全法律責任。如得標後,是否自行就該歷史建築進行附加納保,請欲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務必納入衡酌考量。
(十七)本工程含施工之臨時水電費用,其中施工所需之人、機、料均應配合現況調整動線及工序,施工作業將產生之剩餘資源,應按規定使用有合格處理場所並列冊送審核准始准施作。
(十八)本案適用電子領標,可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十九)本案得標廠商應配合辦理工程查核及相關督導事項,請務必衡酌履約能力並詳閱投標須知相關規定後再行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八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