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33 招標中 (剩 30 天)

影印機租賃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公告日:115/08/07 截止日:115/09/07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12,582,464

押標金
$ 59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9/07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代碼 A.7.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1 - 辦公室及會計機器,其零件及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意筑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7
機關代碼 A.7.3
單位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聯絡人 黃意筑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7
傳真號碼 (02)23755773
電子郵件信箱 na13608@ntb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租賃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契約價金30%之增購權至119年6月30日止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8/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9/07 17:30
開標時間 115/09/08 10:00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7樓第2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9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案為開口契約,履約期間自116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或達本契約預算上限,即視為履約期限屆滿,惟須於115年12月31日前依影印機位置分配表裝機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1、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附免稅證明文件。 (三)本案產品型錄 1、產品型錄為原文(外文)者,請檢附中文(正體)譯本。 2、投標廠商應於檢附之產品型錄所載之相關規格,以色筆勾劃,並註明與影印機規格表相對應項目之項次及序號,以利本採購案之規格審查。 3、型錄未載明之規格,廠商應於型錄空白處書名符合此功能,即視為符合該規格審查。 (四)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其決標方式詳需求規格說明書。 (五)本案不允許提供大陸品牌商品。 二、領標方式: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及順延至更新後截止投標日之次工作日同時間開標。 (三)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下載時程。 (四)本案招標文件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9/07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意筑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7
機關代碼
A.7.3
單位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聯絡人
黃意筑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7
傳真號碼
(02)23755773
電子郵件信箱
na13608@ntb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契約價金30%之增購權至119年6月30日止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8/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5/09/07 17:30
開標時間
115/09/08 10:00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7樓第2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59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案為開口契約,履約期間自116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或達本契約預算上限,即視為履約期限屆滿,惟須於115年12月31日前依影印機位置分配表裝機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1、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附免稅證明文件。 (三)本案產品型錄 1、產品型錄為原文(外文)者,請檢附中文(正體)譯本。 2、投標廠商應於檢附之產品型錄所載之相關規格,以色筆勾劃,並註明與影印機規格表相對應項目之項次及序號,以利本採購案之規格審查。 3、型錄未載明之規格,廠商應於型錄空白處書名符合此功能,即視為符合該規格審查。 (四)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96條第1項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3條規定,其決標方式詳需求規格說明書。 (五)本案不允許提供大陸品牌商品。 二、領標方式: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及順延至更新後截止投標日之次工作日同時間開標。 (三)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下載時程。 (四)本案招標文件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5/09/0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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