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a12844@ntbt.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增購權為預算金額40%以內,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地下1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提升廠商得標後履約責任,以確保機關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處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
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
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
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
(2).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
http://gcis.nat.gov.tw )。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
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2.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
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
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
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
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
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
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得於本案公告時間內自行於政府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或附貼足7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領取,並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資料整理、打包移倉暨辦公物品搬移等勞務採購案」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方式及地點:113年12月26日下午5時30分前,由專人或郵遞送達本局1樓總收文處(臺北市中華路1段2號1樓)。
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下1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及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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