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38 已決標公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總局大樓地板汰換採購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決標日:113/09/26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鴻邦興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596,000
原始預算
$ 2,025,000
底價金額
$ 1,903,000
決標折數
83.87 %
投標廠商列表 (共 2 家)
廠商名稱 狀態 投標金額 價差
鴻邦興業有限公司 $ 1,596,000 WINNER
和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未得標 -- --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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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代碼 A.7.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79 - 其他非金屬礦物產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湯先生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1
機關代碼 A.7.3
單位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秘書室
機關地址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聯絡人 湯先生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1
傳真號碼 (02)23755773
電子郵件信箱 na13445@ntb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保留預算金額95%之增購權利,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本機關如需增購,經廠商同意後,得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9/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10/07 17:30
開標時間 113/10/08 10:00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地下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實作數量結算總額達本契約價金總額上限(即預算金額),先屆者視為履約期間屆滿。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三)投標廠商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四)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以上證明文件須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1.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附免稅證明文件。 ※以上證明文件須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 (三)投標廠商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如為營造業法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應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土木包工業公會或室內裝修業公會之證明文件。 2.非屬營造業法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範者,免附。 ※以上證明文件須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 (四)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影本):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驗收紀錄、結算書、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機關核發可證明工作完成之證明文件等,具可明確識別具地板汰換履約能力之文字或項目)。 二、領標方式: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郵遞領取方式:附貼足7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領取,並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總局大樓地坪汰換採購案(案號:113-038)」招標文件。 (三)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及順延至更新後截止投標日之次工作日同時間開標。 (四)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及下載時程。 (五)本案招標文件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三、相關時段: (一)現勘時段:本局原則每週三、四上午9時30分至10時30分及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共計2時段開放施作區域現勘,廠商參與現勘人數以3人為限,如有需求,廠商請電洽本局秘書室,連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3011,聯絡人:湯先生。 (二)施作階段: 1.本案耐磨PVC塑膠地磚施作時間原則為週五下午6時至下午10時,國定假日、例假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施作可分次(段)進行,如該次(段)施作無法完成該區域所有作業,廠商應於本局再次使用前,施以必要程度復原,以避免影響本局辦公。假日施作之衍生相關成本費用皆已包含於契約價金內,廠商如須提早、延長施作時間或若須上班日施作,廠商須先經本局同意。本局亦得要求廠商配合於上班日指定時間施作。倘上班日施作,廠商必須分層施作,以減少對民眾洽公及同仁辦公之影響。 2.本案透心PVC塑膠地磚零星汰換施作時間原則為機關上班日施作。 3.本案為開口契約,本局以派工單通知〔每張派工單通知至少間隔7日曆天(含)以上〕廠商施作,廠商每次履約期限應配合本局要求之履約期限完成履約。 (1)本局採購單位於接獲需求單位之派工單後,先行提供廠商派工單之電子掃描檔,以利廠商先行排程(丈量、叫料、派工等),紙本派工單最遲於接獲派工單後1個星期內寄送廠商。廠商於施作前完成現場尺寸丈量,並依派工單要求之履約期限於得施作時間內完成履約。 (2)耐磨PVC塑膠地磚,以樓層數為單位通知汰換,本局原則每次至少申請汰換一樓層,廠商須於派工單通知日起14日曆天(至少包含2個週末例假日)內汰換完成,另本局得單次申請最多汰換二樓層,履約期限仍為派工單通知日起14日曆天(至少包含2個週末例假日),廠商應加派人力因應,不得因此推諉,要求增加費用或展延履約期限。 (3)透心PVC塑膠地磚零星汰換配合本局要求之履約期限完成履約。 4.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實作數量結算總額達本契約價金總額上限(即預算金額),先屆者視為履約期間屆滿。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10/07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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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先生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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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A.7.3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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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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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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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02)23755773
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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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保留預算金額95%之增購權利,自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本機關如需增購,經廠商同意後,得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9/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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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投標
113/10/07 17:30
開標時間
113/10/08 10:00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地下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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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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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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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實作數量結算總額達本契約價金總額上限(即預算金額),先屆者視為履約期間屆滿。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三)投標廠商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四)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3.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以上證明文件須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1.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附免稅證明文件。 ※以上證明文件須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 (三)投標廠商加入公會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如為營造業法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應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土木包工業公會或室內裝修業公會之證明文件。 2.非屬營造業法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範者,免附。 ※以上證明文件須為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 (四)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影本): 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如驗收紀錄、結算書、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機關核發可證明工作完成之證明文件等,具可明確識別具地板汰換履約能力之文字或項目)。 二、領標方式: (一)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郵遞領取方式:附貼足7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領取,並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總局大樓地坪汰換採購案(案號:113-038)」招標文件。 (三)若截止收件日期及開標日期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及順延至更新後截止投標日之次工作日同時間開標。 (四)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及下載時程。 (五)本案招標文件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三、相關時段: (一)現勘時段:本局原則每週三、四上午9時30分至10時30分及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共計2時段開放施作區域現勘,廠商參與現勘人數以3人為限,如有需求,廠商請電洽本局秘書室,連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3011,聯絡人:湯先生。 (二)施作階段: 1.本案耐磨PVC塑膠地磚施作時間原則為週五下午6時至下午10時,國定假日、例假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施作可分次(段)進行,如該次(段)施作無法完成該區域所有作業,廠商應於本局再次使用前,施以必要程度復原,以避免影響本局辦公。假日施作之衍生相關成本費用皆已包含於契約價金內,廠商如須提早、延長施作時間或若須上班日施作,廠商須先經本局同意。本局亦得要求廠商配合於上班日指定時間施作。倘上班日施作,廠商必須分層施作,以減少對民眾洽公及同仁辦公之影響。 2.本案透心PVC塑膠地磚零星汰換施作時間原則為機關上班日施作。 3.本案為開口契約,本局以派工單通知〔每張派工單通知至少間隔7日曆天(含)以上〕廠商施作,廠商每次履約期限應配合本局要求之履約期限完成履約。 (1)本局採購單位於接獲需求單位之派工單後,先行提供廠商派工單之電子掃描檔,以利廠商先行排程(丈量、叫料、派工等),紙本派工單最遲於接獲派工單後1個星期內寄送廠商。廠商於施作前完成現場尺寸丈量,並依派工單要求之履約期限於得施作時間內完成履約。 (2)耐磨PVC塑膠地磚,以樓層數為單位通知汰換,本局原則每次至少申請汰換一樓層,廠商須於派工單通知日起14日曆天(至少包含2個週末例假日)內汰換完成,另本局得單次申請最多汰換二樓層,履約期限仍為派工單通知日起14日曆天(至少包含2個週末例假日),廠商應加派人力因應,不得因此推諉,要求增加費用或展延履約期限。 (3)透心PVC塑膠地磚零星汰換配合本局要求之履約期限完成履約。 4.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或實作數量結算總額達本契約價金總額上限(即預算金額),先屆者視為履約期間屆滿。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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