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17 已決標公告

總局大樓緊急發電機設備汰換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決標日:113/05/1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永立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300,000
原始預算
$ 1,378,000
底價金額
$ 1,3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代碼 A.7.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林均謙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4
機關代碼 A.7.3
單位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地址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聯絡人 林均謙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4
傳真號碼 (02)23755773
電子郵件信箱 na13507@ntb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5/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5/30 17:30
開標時間 113/05/31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本局總局大樓1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履約及維護機關權益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總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間分為規劃設計部分及監造部分共2期,自本案決標日起至後續設備汰換案驗收合格日且無待解決事項止(詳契約第七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為依法登記、設立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者(詳附加說明)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三)投標廠商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詳附加說明)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摘要及應附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 1.技師事務所應附之文件: (1)電機工程技師證書。 (2)於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技師。(以上皆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之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於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技師。※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與其登記證相符。(以上皆影本) (※注意事項: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以上皆影本) (三)投標廠商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1.技師事務所應附之文件:技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之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2)技師公會會員證。(以上皆影本) 二、投標文件須於113年5月30日17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號總收文處;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或附貼足7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領取,並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總局大樓緊急發電機設備汰換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招標文件。截止投標日,機關如因故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時間順延至次工作日同時間。 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如有現場勘查需求,請事先電洽本局秘書室事務股預約,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3014,聯絡人:林先生。 五、本案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公開評審委員名單(網址:http://web.pcc.gov.tw): (一)召集人:張郭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二)委 員:陳輝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三)委 員:鍾佳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四)委 員:楊承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五)委 員:林宜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5/30 17: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A.7.3
聯絡人
林均謙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4
機關代碼
A.7.3
單位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地址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聯絡人
林均謙
聯絡電話
(02)23113711#3014
傳真號碼
(02)23755773
電子郵件信箱
na13507@ntbt.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5/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5/30 17:30
開標時間
113/05/31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本局總局大樓1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履約及維護機關權益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總收文處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間分為規劃設計部分及監造部分共2期,自本案決標日起至後續設備汰換案驗收合格日且無待解決事項止(詳契約第七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為依法登記、設立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者(詳附加說明)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三)投標廠商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詳附加說明)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摘要及應附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 1.技師事務所應附之文件: (1)電機工程技師證書。 (2)於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技師。(以上皆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之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於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技師。※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與其登記證相符。(以上皆影本) (※注意事項: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以上皆影本) (三)投標廠商當年度或於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1.技師事務所應附之文件:技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之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2)技師公會會員證。(以上皆影本) 二、投標文件須於113年5月30日17時3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號總收文處;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或附貼足7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領取,並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總局大樓緊急發電機設備汰換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招標文件。截止投標日,機關如因故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時間順延至次工作日同時間。 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如有現場勘查需求,請事先電洽本局秘書室事務股預約,聯絡電話:(02)2311-3711分機3014,聯絡人:林先生。 五、本案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公開評審委員名單(網址:http://web.pcc.gov.tw): (一)召集人:張郭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二)委 員:陳輝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三)委 員:鍾佳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四)委 員:楊承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五)委 員:林宜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5/3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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