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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7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
履約期限
全案工期共計120日,第一期為65日,第二期為55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4點)
廠商資格為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營造業法規定,須為依法登記開業之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或室內裝修業者(廠商須具提報材料送審及出廠證明、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自主檢查表及工程日誌報表、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資料等書面文件之能力):
(一)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當年度或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
附加說明
1.政府電子採購網址:http://web.pcc.gov.tw
2.可依本案投標須知第79點規定,附貼足7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領取,並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本局地下1樓整修工程」招標文件。
3.全案工期共計120日,第一期(詳圖說及標單)應於機關簽約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日起65日內完成,廠商於申報竣工時應即暫停施作;第二期工項則於機關通知復工日起55日內完成 (詳圖說及標單)。
4.本案為兩年期,於第一期驗收合格,廠商繳納第一期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給付契約價金總額之60%;於第二期驗收合格,廠商繳納第二期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支付契約價金總額之35%;因本案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須向建管機關申請「竣工勘驗」,故待竣工勘驗合格,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後,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5.本案跨年度預算部分視立法院審議結果調整,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經費如遭凍結得延後辦理支付。
6.本次招標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最新版範本(108.07.25),並配合於第5條新增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員工薪資之最低基本工資規定及第22條新增廠商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之規定(請參閱工程契約第5條及第22條)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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