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15巷100號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屬於88442出版及印刷)。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屬於88442出版及印刷)。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15巷100號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因本案涉及公投票及罷免票印製之時效性及印製過程嚴謹性等因素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本案涉及公投票及罷免票印製之時效性及印製過程嚴謹性等因素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3段115巷100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為與本採購案履約之相關行業且無政府採購法103條各項情形之廠商。其應附具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請詳閱本案印製作業期程表、規格表所述採購內容。
2.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本採購案採用公開招標評分及格最低標(原異質採購最低標)之前例,計有103年桃園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票、第14任總統副總統暨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票、107年桃園市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票暨全國性公民投票之公投票、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印製之採購案等5案,為求時效,採購審查委員會於開標前成立。
3.本案係辦理第二次公開招標,得不受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