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勞務類 92 - 教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cmliang104@dgpa.gov.tw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總處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最後辦理擴充期限為115年1月31日前,擴充後之履約期限不得逾115年3月25日,累計擴充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55萬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如期如質完成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
其他:履約期限
115年3月25日(以國外課程辦理完竣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供本總處為原則)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立案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乙份。
(三)經開標及評選後,取得議價資格之投標廠商應攜帶負責人及公
司印章參與議價;如非負責人親自參與議價時,受託人應攜帶
填妥授權書代表辦理,廠商逾時或未到場者,均視同棄權。
(四)電子領標廠商應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現場領標廠商免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