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
電子郵件信箱
adtaker1@dgpa.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總處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廠商在本契約內所提供之各項服務,保留本契約後續擴充之權利,最後續約期限為110年12月31日前,累計擴充金額不超過新臺幣5,500,000元整,且擴充之最後履約期限不得逾111年12月31日(但不包括保固期間)。另後續擴充增製係以本案決標後之契約條件進行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
開標地點
本總處第2會議室(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8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0樓
履約期限
應於本總處認可同意量產之次日起80個日曆天內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相關立案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稅捐機關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審查樣品及文件(詳投標須知):
1.一等服務獎章(含大章、小章、章盒、證書及證書封套)
2.過去承製勳、獎章履約績效之證明文件及實品。
(五)授權書。取得開價格標資格之投標廠商應攜帶負責人及公司印章參與比減價格;如非負責人親自參與,受託人應攜帶填妥之授權書代表辦理,廠商逾時或未到場者,均視同棄權。
(六)企業社會責任:投標廠商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專案之員工薪資(不含加班費)至少新臺幣3萬元以上。前述員工薪資係指員工之平均薪資,包含獎金及額外津貼。廠商須提供證明文件,如:工資清冊、投標文件內載有人員薪資之報價清單或本專案全職員工之薪資均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之切結書等,以證明專案內員工之薪資(未附者或薪資未達上開標準者,該項審查項目以0分計,惟不影響廠商投標資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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